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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(GB 50223-2008)》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[2008]65号文的要求,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、研究和教学单位对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GB50223—2004进行修订而成。修订过程中,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: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,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“大震”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,是正确的。本次汶川地震表明,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、施工和使用的建筑,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,没有出现倒塌破坏,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。
目录
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防灾救灾建筑 5 基础设施建筑 5.1 城镇给水排水、燃气、热力建筑 5.2 电力建筑 5.3 交通运输建筑 5.4 邮电通信、广播电视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7 工业建筑 7.1 采煤、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.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.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:条文说明 |